协会介绍
·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简介 ·

简介

Synopsis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成立于2009年12月,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接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作为广东省内高速公路行业的主要社会团体,一直以推进广东省高速公路的创新与发展,以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行业竞争力和社会经济效益作为我们的主要使命和任务,积极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本会成立以来,已发展会员单位近百家,遍布广东及香港、澳门地区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经营、运输等相关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本会下辖养护、法律、投融资、营运管理、质量管理、智能交通、服务区和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等8个分支机构,是一个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省高速公路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业务范围:
调查研究、维护会员权益、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技能竞赛、信息服务、编辑刊物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获得荣誉:
2012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南粤高速》被评为“2012年度广东省十大优秀企业报刊”;
2013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荣获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颁发的“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先进集体”称号;
2015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取得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二级考评机构”资质;
2016年3月,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获评“广东省专业类社会团体4A等级”;
2018年,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荣获“2017年度优秀社会组织”。

·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章程 ·
说 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并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章程》参照以上范本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促进会(简称“省高促会”),英文全称 Guangdong Expresswa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简称:GDE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及营运相关的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推进广东省高速公路的创新与发展,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开展行业调研及规划、人才培训、信息与技术交流、咨询服务活动;维护高速公路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客户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打造广东高速公路品牌,为加速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和振兴广东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高速公路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有关发展高速公路行业经济、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各类活动,旨在促进和推动高速公路的发展,为高速公路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经济、法律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高速公路管理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高速公路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要求,积极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研究,为省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法规和标准等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和基础材料,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与社会其它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接受委托,承担高速公路发展和维护会员权益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企业各层次培训、行业交流和其他服务活动,促进行业管理水平进步,帮助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发布行业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编辑发行行业有关书刊和资料,主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南粤高速》;
  (六)加强与国内有关机构、同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推动广东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
  (七)根据政府委托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业管理,如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与考核、专业及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及会员和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广东省高速公路企业、事业单位;高速公路行业科研、教育、出版等企、事业单位;为高速公路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在本会所服务的广东省高速公路行业及相关行业各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 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速公路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二)高速公路行业的知名教授、顾问、专家学者等;
  (三)高速公路相关行业及机构的知名律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
  (四)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免费获得本会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南粤高速》。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依法依规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且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达到200个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本会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声誉;
  (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主要负责人委派的代表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且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三)监事提议时,且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讨论本会日常工作中需由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不少于3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相关重要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监事长、监事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会员人数50人及以上的,设监事会,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本会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会员单位中产生。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所投资、合作企业的利润上缴或分红;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工作经费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四条 鉴于本会的实际情况,本会不再单独成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由其原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形势发展和本会的情况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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